路桥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区委宣

〔2020〕30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路桥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竞争性项目是指按本细则规定申报,通过竞争性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择优选取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 非竞争性项目是指除竞争性以外的项目,包括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或区级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等。

第四条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 申报主体

(一)在路桥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从事的行业属于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行业类别(试行)》规定行业的文化企业。

(二)在路桥区注册并在本区纳税,以文化产业为核心内容而举办、实施的产业项目(活动)的其他企业。

(三)其他承担路桥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无不良信用。

(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要在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行业类别,产业附加值高,文化创意元素集中,众创、孵化、创新、人才密集等特征明显,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文化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其中,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影视文化、创意设计、印刷包装、文化会展、文化旅游等产业优先推荐申报。

第七条 支持方式

竞争性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竞争性项目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一)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

申报文化产业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重点补助项目如下:

1、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项目。支持有利于各类文化产业集聚形成的园区(街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影视文化产业、创意设计产业、印刷服务产业、文化会展业等园区(街区)项目。

2、影视产业链项目。支持原创电视、电影、动漫的制作、发行、放映等项目,重点支持反映路桥、宣传路桥,有望获得省内、国内、国际大奖,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主旋律影视剧创作项目。

3、文化创意设计项目。支持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意设计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创意设计、工业设计、印刷包装产品研发设计等创意设计项目。

4、文化资源开发项目。支持富有路桥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历史文化等产业化开发项目。

5、文化会展项目。重点支持组织和参加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策划举办文化产业节会活动,开展文化产品、文化创意成果展示销售等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和文化产业招商推介活动。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推荐同意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等重大文化展会,按照实际展会费用的50%进行补助,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

6、文化休闲娱乐项目。支持文化旅游、演出娱乐项目,重点支持艺术影视等演艺精品项目、品牌文化活动及产业链延伸等项目。

7、文化融合项目。支持将文化融入互联网、农业、制造业、科技、建筑业等行业,推动“产业文化化”发展,重点支持以文化价值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8、文化企业租金扶持项目。对负责运行管理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文化企业,自带项目、技术和资金入驻到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文化产业创业团队,且属于我区重点支持产业类别的,给予3年实际租用面积(分别不超过3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最高每月每平方米25元)。

(二)贷款贴息

1、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尚处于利息支付期。

2、根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贴息额一般为申报项目支付的正常贷款利息额的50%。贷款500万元以下的,贴息不超过2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贴息不超过4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贴息不超过60万元。

3、贴息一般针对一个会计年度的贷款。

(三)奖励

1、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创意街区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文化创意街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影视放映、播放奖励。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奖励5万元。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剧、纪录片(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下同),在中央电视台一套、电视剧频道、纪录片频道黄金时间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上述频道非黄金时间播出的,每集奖励4万元;在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1.2万元;在省级卫视非黄金时间播出的,每集奖励1万元。每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腾讯、爱奇艺、优酷)播出,评级划定为前两档的网络剧或网络大电影,每部奖励3万元;播出点击率(或年度累计票房)居该网站年度前十的,再给予最高奖励10万元。

3、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企业的奖励。对入选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 申报受理

(一)每年上半年由区委宣传部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路桥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提出申报。

(三)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装订成册:

1、路桥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财务报告。

4、申报贷款贴息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报贷款贴息的书面报告;(2)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3)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4)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文化企业租金扶持项目的,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正式发票等材料。

6、申报文化会展项目参展补助、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奖励的,只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文件、展会费用正式发票和其他相关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评审流程

竞争性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申报——镇(街道)审核——部门初审——专家评审——项目入围——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料经所在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十份报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初审把关。

(二)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业人员,成立竞争性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高校专家学者、财务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情况和扶持政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形成书面评审结论。各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根据评审委员会结论,结合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确定入围项目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下达专项资金,经区委宣传部部务会议通过后拨付。

三、非竞争性项目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路桥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及全区文化事业重点工作安排,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提出非竞争性项目预算方案,经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非竞争性项目预算方案在每年上半年确定,确因工作需要新增、调整的项目,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每一年度非竞争性项目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实施主体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实施主体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本专项的扶持。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