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黄岩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黄区委宣〔2016〕60号
黄岩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黄岩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经纪律及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通过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我区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培育地方骨干文化企业、建设产业服务平台以及扶持当地特色文化产业项目,推进文化强区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文化产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重点用于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扶持工作。
(二)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用途、使用范围,严格项目审批,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确保专项资金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
(三)公开公正、合法使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合法使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培育地方骨干文化企业:重点扶持龙头骨干、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文化企业;
(二)文化产业项目扶持: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地方特色文化产业、文化创作和生产、文化产业展示及活动等;
(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搭建物质与非物质的服务平台,建立开放、共享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网络和体系。
第五条 区委宣传部根据当年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区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印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
第七条 文化产业项目申请人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区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八条 项目评审。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黄岩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和相关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是否多部门重复申报;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择优选项,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结合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九条 项目公示。对获得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的项目,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第十条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同意。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办理项目决算,经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审批,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重点项目库,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区财政局可以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向区委宣传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收回所拨专项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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