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8〕46号
对新纳入规模限上统计的文化类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入选省重点文化企业、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办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广电影视、动漫游戏企业的(包括新设立市外分公司的),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广电影视、动漫游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地方综合贡献评估,具体评估标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根据评估结果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给予奖励,每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影视公司创作的剧本被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或被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片立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列入浙江省文化精品扶持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影视公司创作的电视连续剧在中央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部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每集给予5万元奖励;在省级台黄金时段和浙江卫视首播的,每集给予3万元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在中央、省、市台非黄金时段播出的,视播出反响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以上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乐视)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十的影视剧,每部最高可奖励10万元。 影视公司创作的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影院上线或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若作品主要反映和宣传温岭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本土艺术家原创的文艺作品,或以温岭为选送单位(创作主体)的重大作品(版权或评奖申报权归我市有关机构和个人所有或共同拥有),被改编拍摄成影视作品并公开播映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我市文化企业原创的动画片,在中央、省、台州市台播出的,参照台州市文化产业奖励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 对我市文化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批准正式上线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国家部委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20万元。多次获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以外的镇(街道)新开设多厅(3厅及3厅以上)数字院线影院的首家独立法人资格电影企业,每开设1处给予奖励30万元。 对其他新开设的、或完成技改项目的、或规上且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多厅影院,给予310万元的补助。 对新开设300平方以上的农村书城(太平、城东、城西除外),给予每平方1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 对在温岭市范围内年演出量达200场以上的剧团,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对专业剧场更新改造费用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新建民间书院、纪念馆等文化场馆,按相关功能的使用面积(许可项目,按许可面积)给予每平方200元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实行免费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非国有博物馆享受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对在温岭境内注册经营的动漫游戏、影视制作企业,租赁自用业务用房的,年应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有重大影响、市场潜力较大、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会展、演出、比赛、出版、研究等文化活动项目,给予一定资助,单一活动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直接投资的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市政府主办的上述会展等文化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产品交易会的文化企业,经评估后按照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1万元、5千元的参展补助、举办由市文广新局认定且于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市级以上文化艺术类、创意设计类比赛或展会(布展面积1000平方以上,3天以上),经评审按照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发生影响重大劳资纠纷事件的; 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企业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的; 违反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文化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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