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

(2024年修订)


【台州市】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 台宣〔2024〕9号(图1)

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扎根台州大地,讲述台州故事,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文艺作品,助推新时代文化高地建设。根据《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行发〔202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精品,是指广播电视艺术、舞台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电影等门类的优秀作品
第三条 本办法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导向性、突出时代性、把握规律性、注重实效性。
第四条 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等单位共同负责全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工作,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和指导,做好统筹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市文广旅体局和市文联负责文艺精品奖扶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级宣传系统各单位负责奖扶项目的服务管理工作。

章 申请对象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
(一)我市公共文化机构、文化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文艺团体;
(二)本市常住人员或受聘、就读于我市文化艺术机构、单位和高等院校,聘期、学籍一年以上的文艺工作者;
(三)市外公共文化机构、文化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文艺团体以台州为选送单位的重大项目(作品),版权或评奖申报权归我市有关机构(个人)所有或共同拥有的;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把社会声誉和艺术成就作为评选的前提条件,严禁有劣迹的从业人员及其作品参评。

章 文艺精品扶持
第七条 扶持范围
扶持处于创作生产阶段的广播电视艺术、舞台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电影等项目,其中大额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有希望冲击全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浙江省“之江潮”杯文化大奖、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等重大奖项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文艺精品项目和重大文艺活动。具体包括:
(一) 广播电视艺术类项目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电视综艺、网络剧、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综艺和广播剧等创作生产。
(二)舞台艺术类项目
包含大型舞台剧和小型剧(节)目。
  1.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魔术剧、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
  2. 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杂技、魔术等。
  3. 舞台艺术创作展演项目:主要针对大型舞台剧的展演。
(三)视觉艺术项目
包含视觉艺术新作品创作和主题创作工程及展览项目。
  1. 视觉艺术新作品创作,包括: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版画、漆画、雕塑、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等门类。申报项目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组合、套件作品。
  2. 主题创作工程及展览项目,包括: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版画、漆画、雕塑、书法、篆刻、摄影、综合等门类。
(四)文学项目
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网络文学的创作出版;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等结集出版项目;与当今文艺创作、文艺思潮密切相关的文艺理论、评论集。
(五)电影项目
院线电影、网络电影的创作生产。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额度:
  1. 广播电视艺术类项目:电视剧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一般不超过150万元;电视综艺、广播剧一般不超过50万元;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一般不超过30万。
  2. 舞台艺术类项目: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戏曲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话剧、杂技魔术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曲艺(中长篇)项目一般及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大型舞台剧赴省人民大会堂演出扶持一般不超过20万元,赴国家大剧院演出扶持一般不超过30万元,市内整台剧目展演10场以上的扶持一般不超过30万元。
  3. 视觉艺术项目:主题创作工程及展览项目在国家级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的一般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的一般不超过30万元,在市级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的一般不超过15万元;视觉艺术新作品创作项目不超过5万元。
  4. 文学项目: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一般不超过20万元;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网络文学一般不超过5万元;文艺理论、评论集一般不超过5万元。
  5. 电影项目:院线电影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网络电影一般不超过50万元。
  6. 其他不在以上类型的重要文艺项目,酌情予以扶持。
(二)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50%,如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存在较大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市委宣传部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项目完成前,原则上最多拨付50%的扶持资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补足剩余扶持资金。
(四)根据文艺创作的特殊性,对重大或有特别意义的文艺精品创作项目,以及有希望冲击全国、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之江潮”杯文化大奖和全国性常设文艺重要奖项的,可启动“一事一议”予以资助。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1. 申报单位以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为主,市外机构(个人)直接与市委宣传部合作的精品项目,可直接由市外机构报送。
  2. 各申报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策划选题,精心组织申报,积极推荐优质项目。
  3.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创作主体、出品方或联合摄制单位,拥有项目获奖申报权和全部或者部分版权。
(1)广播电视艺术项目:申报项目须在浙江省内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须分别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电视综艺、网络剧、网络综艺、微短剧、网络动画片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
(2)舞台艺术项目: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原则上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且在申报年度1月1日前未安排首演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原则上已完成创作演出,需继续加工提升。
(3)视觉艺术项目:已完成所有作品的创作构思、小样、详细展览方案。
(4)文学项目:已完成创作与研究的构思框架,已初步完成创作和研究未定稿、未经发表出版的项目。以专集或合集形式申报的文学创作项目,集子内的新创作且未经发表的篇目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
(5)电影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须在浙江立项,如由本省与外省市联合创作,本省创作生产单位原则上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申报项目应已初步完成剧本,未经发表、播映过,院线电影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且仍在有效期内;网络电影须取得规划备案号。
(二)项目评审
  1. 项目创作单位(个人)须认真填写《台州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申报表》,并附详细策划方案、项目说明及相关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市委宣传部。已获得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且项目尚未结题的,不能再次申请扶持。
  2.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组织专家评委会采取竞争性答辩等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提出拟扶持方案。
  3.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选定对台州文化事业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创作项目,可指派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创作生产,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4. 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扶持名单和金额,发文公布。
(三)经费拨付
由市委宣传部拨付扶持经费。
(四)扶持方式
  1. 业务指导:市委宣传部联合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列入年度扶持项目的文艺精品项目予以跟踪指导。
  2. 资金扶持:主要用于具有获得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或全国性文艺评奖重要奖项潜力的文艺精品的创作生产、展示展览和宣传推广等活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艺精品创作。
  3. 宣传推广:帮助做好作品的首发、首映、首演和展演、展播、展映、研讨会等宣传推广工作,把优秀扶持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和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五)项目结项
  1. 项目承担主体应于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完成,项目承担主体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台州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为1年,如因不可抗力及重大文艺题材客观创作规律影响可视情况继续延期。
  2. 扶持类项目由申报单位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创作单位(个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申报单位提交《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中期报告书》和《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完成报告书》。《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中期报告书》经申报单位确认盖章后,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完成报告书》经申报单位验收通过并确认盖章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共同组织结题评估。扶持奖励项目名单和扶持项目完成情况需向社会公示。
  3. 广播电视艺术、舞台艺术、电影艺术等需要完成项目展演展映展播,其中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原则上不少于10场;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音乐剧(歌舞剧)、杂技魔术剧原则上不少于5场。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项目原则上不少于10场。视觉艺术展览周期不得少于7天。文学类项目出版印册、电子书线上阅读平台要求: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文艺理论集、文艺评论集纸质印册不少于1000册;电子书线上阅读平台须为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平台。

章 文艺精品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
(一)作品围绕台州题材、讲好台州故事,聚焦新时代新征程新气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聚焦赓续红色根脉, 弘扬大陈岛垦荒精神;围绕不负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再创新辉煌、再上新台阶;围绕加强文化传承发展,推进新时代文化高地建设,从和合文化、宋韵文化等文化资源宝库中提炼题材,激活文化创新源泉。作品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充分体现文艺精品创作水准,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原则上确保作品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如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等)申报权、荣誉权归属台州或共有的优秀文艺作品,包括广播电视艺术、舞台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电影等文艺精品项目。其中广播电视和电影作品原则上需在浙江省立项。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获奖类标准:
  1. 获得全国、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
(1)电影类。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300万元;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50万元。
(2)电视类。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电视剧奖励300万元,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奖励150万元;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电视剧奖励50万元,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奖励30万元。
(3)戏剧类。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150万元。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50万元。
(4)广播剧类。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50万元;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25万元。
(5)歌曲类。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20万元;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15万元。
(6)图书类。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50万元;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奖励25万元。
(7)网络文艺类。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网络剧、网络电影作品,奖励100万元;网络文学、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综艺作品,奖励50万元。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网络剧、网络电影作品,奖励30万元;网络文学、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综艺作品,奖励25万元。
  1. 获全国性常设文艺评奖重要奖项,奖励30万元;获全省性常设文艺评奖最高等级奖项,奖励5万元。
  2. 电影类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的,主竞赛单元给予100万元奖励,非主竞赛常设性单元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申报单位需为台州影视制作单位,并在该作品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中排名前三位。
非获奖类标准:
  1. 广播电视艺术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集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当年全国收视率年度排名前6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或央视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动画片每集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或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纪录片,每集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申报单位需为台州影视制作单位,并在该作品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中排名前三位。
  2. 电影类:在国内院线首映并在50家以上城市影院公开放映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票房超过500万元的,每部奖励票房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申报单位需为台州影视制作单位,并在该作品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中排名前三位。
  3. 文学类:
(1)由浙江省内出版社单独或联合出版的文学艺术门类作品,发行量超过3000册的奖励1万元;发行量超过1万册的奖励3万元;发行量超过3万册的奖励10万元。每年入选项目总量不超过5件。
(2)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文艺类(包括评论)作品,每年入选项目总量不超过20件,每个艺术门类不超过5件,每件奖励0.5万元。
  1. 网络文艺类:
(1)在爱奇艺、优酷、腾讯等主要视频平台上播出,全平台分账收益达到800万元的网络电视剧(含微短剧)、达到500万元的网络电影,给予分账收益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全平台买断费达到500万的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奖励30万。在以上主要视频平台各类榜单前10名的微短剧、网络纪录片,奖励10万元。奖励申报单位需为台州影视制作单位,并为该作品前二出品方。
(2)微电影入选中宣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微电影展示活动的,每部奖励2万元。
(3)网络小说全平台年度阅读量超过500万人次或进入主流小说网站或APP榜单前10名的,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分别负责各地和市级文艺精品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市外机构(个人)直接与市委宣传部合作的项目,可直接由市外机构报送。
(二)项目评审:
  1. 市委宣委部、市文广旅体局和市文联根据奖项的归口管理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梳理汇总。
  2. 市委宣传部组织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形成意见并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
  3. 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及金额,发文公布。
(三)经费拨付:
由市委宣传部拨付奖励经费。

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建立资金拨付和收回、项目跟踪和完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近三年申报资格、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作品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且申请延期未通过的;
(三)挤占或挪用项目扶持资金的;
(四)有其他资金违规情况的。

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遵循“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实施。奖励经费均为含税金额。扶持项目中,同一家创作单位报送的同类作品不得超过2件,同一位作者报送的作品不得超过1件。多家单位(个人)联合申报的,视投入比例给予经费扶持或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宣部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所认可的由中宣部、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设立的专业文艺类奖项。省级常设性文艺评奖参照执行。国际A类电影节是指由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FIAPF)认定的“竞赛型非专门类电影节”。(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评审中遇有特殊情况,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商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台宣〔202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台州市文艺精品奖励项目目录
一、国家级文艺类奖项名录
(一)中宣部主办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二)中宣部、国家电影局主办的中国电影“华表奖”
(三)文旅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含:
  1. 文华奖
  2. 群星奖
  3. 动漫奖
(四)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含:
  1. 中国电影“华表奖”
  2.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3.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
(五)中国文联主办的奖项
  1. 中国戏剧奖
  2. 大众电影百花奖
  3. 电影金鸡奖
  4. 音乐金钟奖
  5. 全国美术展览奖
  6. 曲艺牡丹奖
  7. 书法兰亭奖
  8. 杂技金菊奖
  9. 摄影金像奖
  10. 民间文艺山花奖
  11. 电视金鹰奖
  12. 舞蹈荷花奖
(六)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奖
  1. 茅盾文学奖
  2. 鲁迅文学奖
  3.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4.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七)新闻出版总署主办的中国出版政府奖
(八)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办的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二、浙江省文艺类奖项名录
(一)省委宣传部主办的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二)省文旅厅主办的奖项
  1. 浙江省戏剧节
  2. 浙江省音乐舞蹈节
  3. 浙江省曲艺杂技魔术节
(三)省广电总台主办的浙江省广播电视文艺奖
(四)省文联主办的奖项
  1. 浙江美术奖
  2. 浙江书法奖
  3. 浙江摄影金影奖
  4. 浙江电影凤凰奖
  5. 浙江电视牡丹奖
  6. 浙江戏剧奖·金桂表演奖
  7. 浙江音乐奖
  8. 浙江舞蹈奖
  9. 浙江曲艺奖
  10. 浙江杂技奖
  11. 浙江民间文艺映山红奖
  12. 浙江文艺评论奖
(五)省作协主办的奖项
  1. 浙江省优秀文学作品奖
  2. 浙江青年文学之星奖
三、国际A类电影节名录
  1. 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
  2. 德国柏林国际电影节
  3. 意大利威尼斯国际电影节
  4. 瑞士洛迦诺国际电影节
  5. 西班牙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
  6. 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电影节
  7. 捷克卡罗维发利国际电影节
  8. 埃及开罗国际电影节
  9. 日本东京国际电影节
  10. 印度国际电影节
  11. 阿根廷马塔布拉塔国际电影节
  12. 波兰华沙国际电影节
  13. 爱沙尼亚塔林黑夜国际电影节
  14. 中国上海国际电影节


【台州市】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 台宣〔2024〕9号(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