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 台宣〔2024〕9号
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
(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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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魔术剧、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 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杂技、魔术等。 舞台艺术创作展演项目:主要针对大型舞台剧的展演。
视觉艺术新作品创作,包括: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版画、漆画、雕塑、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等门类。申报项目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组合、套件作品。 主题创作工程及展览项目,包括: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版画、漆画、雕塑、书法、篆刻、摄影、综合等门类。
广播电视艺术类项目:电视剧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一般不超过150万元;电视综艺、广播剧一般不超过50万元;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一般不超过30万。 舞台艺术类项目: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戏曲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话剧、杂技魔术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万元;曲艺(中长篇)项目一般及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大型舞台剧赴省人民大会堂演出扶持一般不超过20万元,赴国家大剧院演出扶持一般不超过30万元,市内整台剧目展演10场以上的扶持一般不超过30万元。 视觉艺术项目:主题创作工程及展览项目在国家级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的一般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的一般不超过30万元,在市级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的一般不超过15万元;视觉艺术新作品创作项目不超过5万元。 文学项目: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一般不超过20万元;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网络文学一般不超过5万元;文艺理论、评论集一般不超过5万元。 电影项目:院线电影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网络电影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其他不在以上类型的重要文艺项目,酌情予以扶持。
申报单位以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为主,市外机构(个人)直接与市委宣传部合作的精品项目,可直接由市外机构报送。 各申报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策划选题,精心组织申报,积极推荐优质项目。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项目创作单位(个人)须认真填写《台州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申报表》,并附详细策划方案、项目说明及相关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市委宣传部。已获得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资金且项目尚未结题的,不能再次申请扶持。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组织专家评委会采取竞争性答辩等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提出拟扶持方案。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选定对台州文化事业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创作项目,可指派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创作生产,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扶持名单和金额,发文公布。
业务指导:市委宣传部联合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列入年度扶持项目的文艺精品项目予以跟踪指导。 资金扶持:主要用于具有获得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或全国性文艺评奖重要奖项潜力的文艺精品的创作生产、展示展览和宣传推广等活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艺精品创作。 宣传推广:帮助做好作品的首发、首映、首演和展演、展播、展映、研讨会等宣传推广工作,把优秀扶持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和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项目承担主体应于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完成,项目承担主体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台州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为1年,如因不可抗力及重大文艺题材客观创作规律影响可视情况继续延期。 扶持类项目由申报单位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创作单位(个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申报单位提交《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中期报告书》和《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完成报告书》。《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中期报告书》经申报单位确认盖章后,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台州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完成报告书》经申报单位验收通过并确认盖章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共同组织结题评估。扶持奖励项目名单和扶持项目完成情况需向社会公示。 广播电视艺术、舞台艺术、电影艺术等需要完成项目展演展映展播,其中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原则上不少于10场;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音乐剧(歌舞剧)、杂技魔术剧原则上不少于5场。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项目原则上不少于10场。视觉艺术展览周期不得少于7天。文学类项目出版印册、电子书线上阅读平台要求: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文艺理论集、文艺评论集纸质印册不少于1000册;电子书线上阅读平台须为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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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全国、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
获全国性常设文艺评奖重要奖项,奖励30万元;获全省性常设文艺评奖最高等级奖项,奖励5万元。 电影类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的,主竞赛单元给予100万元奖励,非主竞赛常设性单元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申报单位需为台州影视制作单位,并在该作品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中排名前三位。
广播电视艺术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集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当年全国收视率年度排名前6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或央视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动画片每集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或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纪录片,每集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申报单位需为台州影视制作单位,并在该作品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中排名前三位。 电影类:在国内院线首映并在50家以上城市影院公开放映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票房超过500万元的,每部奖励票房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申报单位需为台州影视制作单位,并在该作品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中排名前三位。 文学类:
网络文艺类:
市委宣委部、市文广旅体局和市文联根据奖项的归口管理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梳理汇总。 市委宣传部组织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形成意见并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 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及金额,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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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奖 群星奖 动漫奖
中国电影“华表奖”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
中国戏剧奖 大众电影百花奖 电影金鸡奖 音乐金钟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 曲艺牡丹奖 书法兰亭奖 杂技金菊奖 摄影金像奖 民间文艺山花奖 电视金鹰奖 舞蹈荷花奖
茅盾文学奖 鲁迅文学奖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浙江省戏剧节 浙江省音乐舞蹈节 浙江省曲艺杂技魔术节
浙江美术奖 浙江书法奖 浙江摄影金影奖 浙江电影凤凰奖 浙江电视牡丹奖 浙江戏剧奖·金桂表演奖 浙江音乐奖 浙江舞蹈奖 浙江曲艺奖 浙江杂技奖 浙江民间文艺映山红奖 浙江文艺评论奖
浙江省优秀文学作品奖 浙江青年文学之星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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